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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修订安全生产条例
发布日期:2016-12-07 字号:[ ]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环境和社会稳定大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修改以及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修订《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成为当务之急。11月28日,《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初次审议修订草案时提出,条例应当处理好安全生产和社会安全之间的关系,建立大应急机制应对安全生产事故,并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同时还要注意避免与上位法重复,体现地方特色。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充分吸纳了这些意见,在修改条例时注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监管机制,规范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正确处理生产经营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公民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系,充分发挥各方面作用;重点针对我省安全生产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规定。
  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湖北省域内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担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有权拒绝执行影响安全生产、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决定,有权拒绝下达违章生产、冒险作业的指令,并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修订草案二审稿还规定:从业人员离岗六个月以上或换岗的,上岗前应当重新培训;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对运输车辆、船舶全程监控,并与有关部门联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建立相关档案并留存三年以上。
  对于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吊装、建(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修订草案二审稿拟明确,应有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向作业人员书面说明危险因素、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等。
  为做好事故应急救援,修订草案二审稿还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在事故调查方面,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参与调查,根据需要,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为防止事故调查组工作不力,修订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安全生产委员会如发现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事实不清、责任不明或者包庇、袒护事故责任人的,应当进行处理。(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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