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负责。《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应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分工。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公路建设工程信用管理体系,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评标的依据之一,进一步强化参建单位的履责意识,为保障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奠定基础。
《条例》还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试验检测单位如果违反规定应履行的义务,将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将被停工整顿并处以规定的罚款。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作为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责任的,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其工作人员如出现对发现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在监督工作中索取、接受他人财物或非法谋取其他利益的,对涉及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等行为也将被追责。(中国政府网)
|